西安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市民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据了解,西安市《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144平方米商品住房,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0.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西安还加大了对房产开发企业城建费用支持力度。对于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新京报
时评
警惕地方政府假借民生为房产托市
■魏文彪
西安市民买商品房可获政府补贴,系用财政资金补贴购房者,对不购房者来说有失公平。因为公共性是财政的基本品质,除了对难以依靠自己力量谋生的困难群体可以予以一定的补助之外,财政资金应公平用于每一社会群体,但是像西安市这样补贴购房者,一定程度上具有“特惠”而非“普惠”的性质。政府更应当降低有关购房税费收取标准,而不是直接予以财政资金补贴。
更重要的是,近年各地房价畸形高涨,远远突破公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政府的些许补贴对于巨额购房费来说是杯水车薪,解决民众居住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将房价稳定在与民众消费能力相适应的程度上。如果这时政府出台措施刺激民众的购房欲求,可能会强化部分开发商继续维持暴利的心态,无助于房屋价格的稳定乃至适度下降。如果真有相当数量的民众在该种政策的诱导下购房,实际就等于是维持与稳固了开发商的暴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做法不但是用非购房者的钱补贴购房者,而更具有用公共资金补贴开发商之嫌。
一个地方的房屋成交量越大,房价就越加高企,土地生出的钱财就越多,政府的收益也就更大。这也正是近些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推高房价,伸出有形之手大肆谋利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也正因为如此,民众普遍对诸如政府补贴购房者之类的举措深藏“托市”动机充满疑虑与不满。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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