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收千万好处费非国家工作人员难定受贿
18日,因涉嫌受贿1000余万元,原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行长叶志出庭受审,但律师称指控受贿罪定性不准,叶志是经过聘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间,经叶志审核批准,广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2000万元给广东省紫光贸易公司,叶志收受“好处费”共计1238万元。 在法庭辩论中,叶志的律师表示,受贿罪的主体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叶志所任职的广州商业银行是股份制企业,且叶是经过董事会讨论和选举聘用,并非由国资委等国家机关直接指派。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南方日报
18日,因涉嫌受贿1000余万元,原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行长叶志出庭受审,但律师称指控受贿罪定性不准,叶志是经过聘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间,经叶志审核批准,广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2000万元给广东省紫光贸易公司,叶志收受“好处费”共计1238万元。
在法庭辩论中,叶志的律师表示,受贿罪的主体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叶志所任职的广州商业银行是股份制企业,且叶是经过董事会讨论和选举聘用,并非由国资委等国家机关直接指派。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