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签订合同承包荒山造林,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2/3以上社员的同意。虽然此合同经过了公证,合川区法院近日仍判决此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03年11月,合川区三汇镇的华某与该镇元寨村一社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双方还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之后,华某取得了林权证。2005年,襄渝铁路二线合川段铁路修建时,华某承包的林地中有16亩被划入征用范围。华某等了又等,却一直未领到补偿款,一打听才知道,这笔钱已经被元寨村一社领走。自己承包的林地被征用,补偿款竟然被别人领走,华某心里自然不是个滋味。找到元寨村一社的领导理论,一直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一气之下,华某向合川区法院起诉。
元寨村一社在法庭上辩称,当年签订这份承包合同时,并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违背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因此,该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合同虽然经过公证,但由于没有经过2/3以上社员的同意,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应属无效合同。据此,法院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