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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除合同, 重庆晚报-法制频道-律师在身边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晚报 法制频道律师在身边  2007年09月10日 第 06

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除合同


2007年09月10日3:03:00

  1.陈先生:妻子在煤矿上班,合同签到2009年。现在要实施新的劳动法,单位说要提前解除合同,但愿意赔偿。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电话1592250****)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劳动法》规定情况下方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2.陈先生:我在九龙坡区某中学从事保安工作已达4年,学校从未和我签过劳动合同,现在校方无故辞退我,还不给补偿。请问:我该怎样维权?(电话1582304****)

  答:您虽没签劳动合同,但您与学校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学校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学校应按您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您与学校协商不成,应在两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彭先生:我是铜梁某公司的员工,工作七年了,但与公司只签了一年的合同。请问:我可否索要经济补偿?(电话4592****)

  答: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您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单位书面申请后,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劳动法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要予以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一般可不予补偿。但新劳动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除可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本期主持:沈仁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或致电63820315。   
 

见习记者 何健
网络编辑: 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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