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掏钱在商场买了衣服,过了七天开不到发票。这是九龙坡区夏女士在商场购物遇到的烦心事。昨日,夏女士致电本报称,商场限时开发票的规定不合法。 夏女士称,她1月19日上午在沙坪坝一家商场买了件防寒服,由于比较忙,直到2月2日才去开发票。该商场开发票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购物七天后没来开发票,现在已经开不到了。 “这家商场还放置了告示牌,明确告知消费者要在购物七天内开发票”,夏女士说,她事后找了该商场有关人士,得到的答复是可以给她开发票,但必须要商场相关负责人签字。 夏女士拒绝了商场的“好意”,她认为,开发票不应有时间规定,商场的规定违法。双方僵持不下,发票至今没开。 该商场一副经理对此称,商场没有过了七天不能开发票的规定,消费者只要出示了购物小票,完全能开到发票。 既然没有限时开发票的规定,为何开发票柜台放置告示牌?这位副经理解释,此举是为了催促顾客尽快开发票,因为顾客一旦很久不来开,可能会把购物小票弄丢。 对于商场这种说法,消费者夏女士认为,她之所以要较真,是要让商场给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消费的环境。 消费者夏女士的遭遇不只是个例。东和春天刘小姐也遇到过同样的烦心事,她去年底在江北观音桥一商场买了1000多元的物品,过了20天去开发票,工作人员告诉她:顾客必须在购物后半月内索要发票,否则商场不再开。 在主城各区的大型商场,多数均有限时开发票的规定———有的规定三天,有的规定七天,有的规定半月。过后便不再开。 市国税局有关人员对此称,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商场收了钱就应开发票,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律师刘芳荣认为,什么时间之内可开发票的规定,是商场单方面作出的,没经消费者认可,属霸王条款。更重要的是,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是商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商场拥有的权利,义务是不能够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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