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晚报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牢记历史并不是要延续仇恨
手足口病
通常在10天内痊愈
企业裁员可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
本周日邀你签名支持奥运
母亲节全家看国宝展
妈妈可免票入场
周末阳光明媚
农村五保对象
最低供养标准有调整
夏季人才交流会
提供岗位两万个
梦幻舞台剧登陆重庆
我市组建新一届科技顾问团
      
 
返回重庆晚报  |  返回数字报刊  |  版面导航
  重庆晚报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5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五保对象
最低供养标准有调整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比此前标准均有提高。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900元/人·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700元/人·年。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6个区县(自治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500元/人·年。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必须在2008年7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定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首席记者 李伟 记者 李珩

3上一篇  下一篇4  
 
 
备案号:渝ICP备05007841号
《重庆晚报》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5楼 邮编:400010
电话:023-63907399 E-mail:cqwb@mail.cqwb.com.cn
技术支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