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版:法治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捐助人可否讨回所捐善款
经济适用房物管费咋收
六龄童燃放烟花受伤获赔三万
如何让孩子摆脱“矮个子基因”的束缚
我市检察官获全国殊荣
毒贩欲拿万元收买警察
广告
广告
      
 
返回重庆晚报  |  返回数字报刊  |  版面导航
  重庆晚报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六龄童燃放烟花受伤获赔三万
法院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判决产销方担责一半

  本报讯 去年春节期间,一位六岁男童手持烟花燃放时,烟花钻进他的衣袖将其右手烧伤。本月7日,南岸区法院判决该烟花的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商承担一半责任,赔偿3万余元。到昨天为止,该院称他们尚未收到任何一方的上诉状。

  法院透露,2006年1月29日,正值春节期间,不少人购买了烟花爆竹准备燃放,6岁的小小(化名)也来到烟花爆竹零售商李女士处买了一些烟花。次月1日晚,小小点燃一种叫“爱国者”的烟花,手持烟花准备燃放。然而,烟花突然冒出火焰,并钻进小小右手衣袖,当场把小小的右手烧伤。小小在儿童医院、西南医院住院治疗1个多月,医院诊断为4%右上肢烧伤,并对小小实施了植皮手术。司法鉴定认为,小小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小家长称“爱国者”烟花火焰是从烟花后端发出来的,产品不合格,遂代小小起诉了烟花零售、批发、生产商,要求他们赔偿8万余元。

  零售商李女士没有出庭。法庭上,批发商称此事应由零售商和生产商负责,而生产商湖南省醴陵市科富实业有限公司称他们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烟花上有“直插地面,点燃引线,人即离开,切勿手持、指向人体及易燃物”字样,说明这种烟花根本不能用手持燃放,小小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属于家长监管不力,家长有责任。

  法院委托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欲对烧伤小小的那支烟花的综合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然而,该烟花已经燃放,无法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烟花爆竹质量是否合格,应该由销售商、零售商用证据来证明。结合小小的伤情、被燃烧的内衣及燃放的方式看,法院认定火焰是从烟花后端冒出,肇事烟花存在质量缺陷,烟花的零售、批发商、生产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小小的家长在小小燃放烟花时,未按燃放说明指导孩子操作,方式不当、监护不力,也是造成小小烧伤的原因,也应承担一半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零售商、批发商、生产商连带赔偿3万余元。

  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因涉及鉴定,案件扯了一年才了结。现在,又到年关,烟花爆竹也开始上架销售,不少居民也定了购买计划。该负责人提醒市民:为了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体、财产安全,一定要注意安全,在燃放烟花爆竹前仔细阅读说明书,并严格按说明书的操作方法燃放。购买时,也要到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销售点购买。另外,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用相机、摄像机保存好证据,并尽可能经过派出所或居委会备案,便于诉讼。

  (记者 罗彬/文 郭娟/制图)

3上一篇  下一篇4  
 
 
备案号:渝ICP备05007841号
《重庆晚报》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5楼 邮编:400010
电话:023-63907399 E-mail:cqwb@mail.cqwb.com.cn
技术支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