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打哈欠、街头遛狗、雨中奔跑、校园亲吻……都可能被“随拍族”抓拍下来发到网上秀一把,律师提醒,此举弄不好或许会惹火上身。
罗一文先生家住渝北区鲁能星城二街区,平日里,无论是在公交车上,还是在小区散步,他都喜欢用手机随手拍下一些东西,觉得有趣的,就发到自己的博客里。
记者在新浪网看到罗一文的博客,开设有“街头打望”照片专栏,有牵手散步的老人、商场打盹的民工、轻轨车厢里发呆的女孩,也有正在摸包的小偷、摔倒后在哭泣的儿童,照片有80余张,图片内容和形式丰富多彩。
像罗先生这样的“随拍族”并非个别。嘉陵摩托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余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他用手机拍摄觉得不过瘾,一个月前,特意购买了一个佳能400D单反相机,随身携带,不时拿出来拍摄,出差所见的异域风情、朋友聚餐时的欢乐场面等都被他拍摄下来,传至博客或天涯、百度等网站,点击率上万。
“弄不好当心吃官司!”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说,如拍摄者并未将图片用作盈利、交易,而只是自己欣赏或用作学术交流、艺术鉴赏,并不违法,但《民法通则》规定,如丑化他人形象并进行传播就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即使没有丑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也算侵权。本报沙坪坝社区记者 陈寒星/文 首席记者 史宗伟/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