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版:法治/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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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会所变酒楼引发物权之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典型个案

  昨日,市民刘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们小区开发商私占公用会所,还将会所改为酒楼。但开发商称,会所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置。

  刘先生称,2002年,他在南坪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该楼盘的宣传广告有以下语句:“有以下设施,如花园、私属会所……”但是购房合同并未明确规定会所归谁所有。刚开始,开发商承诺会所归全体业主使用,作为业主健身、休闲等场所,整个会所约有1800平方米,共三层。业主使用了两年多后,到2004年,开发商突然将会所收了回去,重新装修成酒楼,进行经营。如今,会所一楼、二楼是餐厅,三楼是游泳池。业主们找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称会所原本属于开发商所有。“他们也没有给我们看产权证,我们凭什么要相信他们呢?”刘先生对此表示怀疑。

  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会所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的,之前确实让业主使用过,但这不表明会所就归业主们所有,购房合同也没有约定会所归业主共有。既然会所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就有自主权对会所进行处理。

  律师点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江洪律师认为,由于购房时业主们未注意公共设施的归属、所有权问题,没有与开发商就会所所有权约定,现在很难再主张对会所的物权。虽然《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物权法》今年10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又没有溯及力,所以不能解决10月1日以前的问题。本案中,业主们只能与开发商协调解决此事。

  由于《物权法》的实施,现在业主们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保护,关于公共场所所有权问题,《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属业主共有。今后,即使业主在购房时未与开发商就公共场所约定,根据第73条,公共场所仍归全体业主共有。

  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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