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民周女士欠6.81元银行卡年费,被打入信用不良黑名单,申请按揭购房也被银行拒绝。开发商为此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开发商催收时间不足3个月,加上周已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南岸区法院在本月16日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院透露,今年2月12日,周女士看中了南滨路某知名楼盘的一套公寓房,遂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首付4.8万余元,11.2万余元尾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但是,由于银行没有受理她的贷款申请,开发商在6月6日通知她,要求在同月14日前缴清尾款,或者更换购房人姓名,否则他们有权另行处理该房。
周女士咨询得知,按揭贷款申请之所以没有获得批准,是因为她被打入信用不良黑名单。可是,自己的银行卡倒是不少,但从未有过贷款,也未透支过,哪来的信用不良记录?为此,她到每一个发卡银行求证,终于查到根源所在:原来,是自己早就没有使用的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欠了6.81元年费和6.93元利息。
周女士立马结清欠款,消除信用不良记录,但还是遭到开发商的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她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房款赔偿损失。
周女士坚持要房。她称,自己已消除信用不良记录,有能力支付按揭款并履行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的按揭未获批准及未用现金支付尾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尽催告义务。按照合同法,只有在开发商催告3个月后,周仍未付尾款或者办理妥当按揭贷款,开发商才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开发商从6月6日催告到8月份起诉,时间不足3个月,而且周的信用不良记录已经消除,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法院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记者 罗彬/文 任洁/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