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所电工队的12名工人,利用工作之便,以切割、抽芯、小线换大线等方式,盗走辖区内的电缆线,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昨日,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一中院二审该案,其中10名被告异口同声地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合谋盗窃铜芯
据了解,冉华等12人原为渝北区龙溪街道市政环卫所电工,负责辖区内的电缆、路灯维修等工作。
由于该辖区路灯、地下电缆线被盗严重,2006年8月,龙溪环卫所决定派电工队对地下电缆线浇筑混凝土、打固定卡防止被盗。冉华等12名电工共同商量后,打起了电缆线的主意。
他们认为自己是环卫所的施工队伍,出去施工开着有环卫标志的车,不可能有人怀疑身份,就可以利用工作机会作掩护,将地下电缆线剪断、抽芯,以小线换大线,将铜芯偷出来卖。
检方提出抗诉
12名队员一拍即合,决定给自己找点“外水”。
公安机关查明,2006年8月至9月,冉华等12名电工4次侵占电缆线共计2190米,造成国家损失约7万元。案发后,他们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冉华等人的行为属职务侵占,分别判处冉华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两年,其余9人被判缓刑。
一审判决后,冉华及另外一名队员认为赃款是平均分配,其他同事被判了缓刑,自己却被判入狱,一审法院对自己的判决过重,因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而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不应该属职务侵占罪,而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因此提起抗诉。
赞同一审判决
昨日在法庭上,当主审法官让12名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没有上诉的10名被告人似乎事先商量好了的一样,异口同声地说渝北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向律师咨询后得知,职务侵占罪的量刑相对较轻。
主审法官见宣布休庭时表示,该案究竟该以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定性,合议庭将进行合议。 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