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版:社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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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儿女反对 无奈选择“不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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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母再婚儿女反对 无奈选择“不婚同居”

  重阳佳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的陈大爷却高兴不起来——丧偶多年的他欲再婚,却遭到儿子强烈反对。儿子扬言,如老人再婚,将把他赶出家门。

  昨日一早,陈大爷来到朝天门街道节约街社区,要求工作人员“主持公道”。73岁的陈大爷退休前是某工厂负责人,现每月退休金1500元,在新华路有套80平方米的住房。20年多前,陈妻因病去世,陈退休后和儿子一起生活。

  两年前,经人介绍,陈大爷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李婆婆。李家在四川省广安农村,孩子在城里工作,李几年前进城。陈大爷也是广安人,两人常在一起聊天,渐渐有了感情,准备结婚,遭到陈大爷儿子陈真明(化名)的强烈反对。

  社区工作人员找到陈真明询问原因,他称,父亲和李婆婆一起生活可以,但不能结婚,理由是:若结婚,父亲的财产要被李和她的子女继承。李婆婆是农村人,没有退休金,如结婚,一旦生病,他有赡养义务,“没必要找个妈来供起”。为此,陈大爷只好选择不婚同居。

  昨日,记者走访了国际村、华一坡等社区及江北区侨发老年公寓、渝北区龙溪老年公寓等,发现“未婚同居”的老人不少。侨发老年公寓刘世佳院长说,去年,70多岁的余婆婆被子女送到老年公寓,子女一再叮嘱工作人员:如有男性找余婆婆,千万不能让他进来。原来,丧偶多年的余婆婆在合唱团里认识了一位比她小5岁的男子,两人情投意合。但余婆婆的子女极力反对,并把她送到老年公寓“藏起来”。为此,余婆婆只好选择和男友同居,连家都不敢回。

  据调查,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丧偶比例是30.6%,将近4000万人,愿再婚的达37.6%,能成功再婚的只有6.9%,很多老人因子女原因,无奈选择未婚同居。我市婚姻登记处透露,虽未专门对老人登记情况进行统计,但60岁以上老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少之又少”。

  市老龄委工作人员称,老人不婚同居现象非常普遍。除了子女的面子问题,绝大多数是因为财产归属问题所致。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财产归属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住房、存款等所有权归属,老人再婚其实并不是问题。

  本报渝中社区记者 张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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