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版:法治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员工互换集资房 单位拒办手续败诉
药店违规配处方药
引起过敏被判担责
厂家擅自勘查事故车辆
喂鱼翻船死亡
应算安全事故
题花
车祸无交警调解
赔偿之后可反悔
广告
      
 
返回重庆晚报  |  返回数字报刊  |  版面导航
  重庆晚报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药店违规配处方药
引起过敏被判担责


  本报讯 药房售药引起患者过敏,患者也没有及时告诉医生,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9月底,市三中院对这起医疗官司进行判决,死者的继承人及药房各担负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称,去年7月4日,涪陵区李渡镇赵某因感冒咳嗽,到方某开办的康济药房李渡六合连锁店买药,店员为赵某配制了包括处方药磺胺在内的药品。赵某服药后出现过敏,当天被送往涪陵区第三医院治疗,但未告诉医生服用了磺胺及有磺胺过敏史,医生按慢性阻隔性肺病伴肺部感染治疗。

  住院2天后,医生发现赵某背部、上肢皮肤脱落。经追问,赵某才告知曾服用磺胺。医院随后对其诊断为药物过敏性剥落性皮炎,并将其转入涪陵区中心医院。不久,赵某死于家中。

  死者的子女将药店店主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审法院判决由方某和死者的子女各承担50%的责任。方某不服,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方某药店的店员在赵某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为其配制了包括处方药磺胺在内的感冒药,且未告知服药后可能出现不良反应,与赵某死亡有因果关系。同时,赵某服药后发现过敏未及时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据此,该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记者 杨登权)

3上一篇  下一篇4  
 
 
备案号:渝ICP备05007841号
《重庆晚报》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5楼 邮编:400010
电话:023-63907399 E-mail:cqwb@mail.cqwb.com.cn
技术支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