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男子请来帮工,从外地购进大量卷烟,像厂家铺底货一样四处联系烟店。昨日市一中院二审时,该男子自称是烟草公司的销售人员,是为打开市场而做的铺底货工作,责任在于公司。
江北区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9月,胡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重庆非法销售从江西某卷烟公司购进的卷烟。他还买了一辆车用于运货,还雇来袁某、傅某帮忙销售。截至2006年3月,胡某、袁某在沙坪坝区、江北区等地,销售了2万多条卷烟,价值达30多万元,赚了4万多元。
今年3月,在江北区小苑一停车库内,傅某正与他人进行交易时被警方抓获,随后胡某和袁某落网。警方在胡某租赁房内查获卷烟2万多条,价值45万多元。
今年5月,江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胡某等人五年半至缓刑。胡某上诉。昨日在市一中院的法庭上,胡某声称自己是卷烟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重庆市面上销售卷烟,其实是公司到各个烟店铺的底货,不能算作是他在卖烟,他根本不知道这是在犯法,要处理也只能去处理公司。
法庭要求胡某提供与卷烟公司的关系证据时,胡某却表示没有什么证据。
(记者 唐中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