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昔日官场对“道歉”的讳莫如深,深圳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的硬规定(本报昨日报道),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舆论担心,这种缺乏民众问责压力的道歉,会异变为官员洗脱责任的手段,这样,官员的不作为和渎职就很容易被这种道歉姿态“洗”掉——既然已经主动道歉、认错、公布整改方案了,公众就缺少了继续进行问责的道义合法性。
好在深圳出台的办法明确回应了这个担心,规定“失职检讨、道歉并不代替责任追究,严重失职的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这就明确的点明道歉与处罚双管齐下,道歉不能代替处罚,处罚也不能不道歉。由此促使官员必须把本职的工作做好,否则既丢面子,又打板子。
其次,出台办法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完善行政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机制,所说的道歉也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实施。这种道歉比日常的批评、通报影响力更大,心地的触及更深,这就不可能只是一般的图形式、走过场,它不仅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而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得由市民给其打分。
当然,办法实施的最终结果如何,得看执行的实情。但从通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的监督方式来看,向公众道歉实际就是一次接受媒体、公众监督的过程。在如今政务公开,办事透明的大环境下,这种做法不失为富有新意。
据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