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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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学生课间攀梯摔残 家长状告学校
法院认为,学校未告诫或制止学生,有一定过错,判学校担责四成

  本报讯 小学生课间攀爬体育器材,却被摔伤致残,学校由于未进行告诫或制止,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月11日,綦江县法院一案判决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喻某系綦江县赶水镇中心小学2年级的学生。2006年11月1日,课间操后,他攀爬学校的体育器材时,不小心从2.1米高的平梯上摔下。他的父母就赔偿问题与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到法院。

  今年3月28日,綦江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喻某左肱骨低髁部骨折伴正中神经、桡神经挫伤造成X级伤残,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赶水镇中心小学在日常教学中进行了安全宣传教育,制定了安全制度。事发后,还在平梯的柱子上书写了“无人保护,严禁攀爬”等字样。

  法院认为,原告由于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自行攀爬平梯被摔伤,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虽然被告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也建立了安全制度,但像平梯这样的体育器材,对小学生来说具有安全隐患,被告应当有高度的管理注意义务,学生攀爬平梯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被告未进行告诫或制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綦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赶水镇中心小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573元。

  (记者 杨登权 实习生 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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