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都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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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听说要撤村搞开发
村官抢先瓜分扶贫款

法院判决: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或者其管理的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物,仍构成贪污罪

  本报讯 原南岸区长生桥镇永宁村的3名村官听说要撤村,遂带头和村主任私分扶贫款,还私分了森林防火奖金。日前,南岸区法院认定3名村官贪污4万余元,构成贪污罪,村支书余某和村主任邱某均被判刑2年缓刑2年,另一村官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2002年底,时任永宁村党支部书记的余某向当时村主任和会计提出,有小道消息说政府要在长生桥搞开发,他们这个行政村要撤,干脆把区里资助的3000元扶贫款瓜分了。见村支书发话,另两村官当即说“可以噻”。随后,3个村官每人分了1000元。

  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第三次。2006年,长生桥镇政府发给永宁村森林防火目标考核款和森林防火巡山人员的误工补助款共7400元。余某和时任村主任的邱某、经济管理站站长徐某决定私分。由于巡山人员误工费必须要有去向,他们还伪造了一份森林防火务工人员名单,然后交给出纳凭此冲账。

  2006年,该村拆迁时个别村民不满意,成了“钉子户”,长生桥镇政府就委托余某、邱某去做4家村民的思想工作。但他们却在申报补偿款时私底下搞暗箱操作,向区征地办公室虚报3.6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这笔钱领到手后,余、邱各分得1.6万元。另外,他们拿了4000元堵上了当地一个社社长的嘴。

  法院相关证据统计,村支书余某共私分1.87万元,村主任邱某共私分1.77万元,经管站站长徐某私分2600元。案发后,三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村支书余某等3名村官虽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序列,但是他们在协助或者接受政府机关安排履行有关工作职责时,利用担任村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或者其管理的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物,其行为仍构成贪污罪。

  (记者 罗彬 见习记者 何健  实习生 汤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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