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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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扩大区域法律合作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专家

  今天上午,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新加坡初级法庭地方法官田怡诗共同主持了论坛第三专题: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合作。听完代表们的发言,我深感中国与东盟各国同行们,有很强的加强法律合作的愿望。

  2005年我曾应邀出席在香港城市大学举办的大中华经济圈法律研讨会,与会人员主要来自东盟国家和中国。东盟国家与我国山水相连,文化相近,都深受儒家思想、佛教、道教的影响,以儒家思想为根基的中华法律文化在这一区域影响深远。然而,我们的区域法律合作却相当有限。

  昨天上午,来自马来西亚的黄子靖律师告诉我,他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香港的代表处与北京、上海等地进行业务上的合作。我觉得,随着中国与东盟贸易与投资的迅速发展,经济摩擦难免相应增加。为更妥当、更直接、更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法律从业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方面,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我建议有关方面考虑互相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允许互设律师事务所代表处。

  曹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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