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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东盟合理避税能够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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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投资东盟合理避税能够双赢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提醒渝企,充分利用好当地优惠政策

  东盟各国的税种有哪些?重庆企业到东盟各国投资时,可以运用哪些方法实现合理避税?如何规避投资时的法律风险?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如图)昨日就此表示,合理避税也就是节税,是指运用投资国家的财税政策,达到税收负担最优化、长期税收负担最小化,给企业留下较大的发展空间,与违法的偷税漏税有本质区别。

  投资东盟三点建议

  刘教授对渝企投资东盟各国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应在投资、筹资、企业设立方式等方面进行统一筹划。

  其次,可利用所投资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决定自己的投资领域,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东盟各国对在运输、商务、电信、旅游、建筑、教育、金融、医疗、能源以及体育娱乐等领域的投资,在税收上都有优惠政策。因此,渝企如果想到东盟投资,可以根据这些优惠政策来确定自己的投资领域。

  第三,企业如果在投资国家受到当地税务机关关于不正当避税的控诉或处罚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可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享受优惠政策权、投诉权等合法权利。

  避税别踩三大雷区

  刘教授还为渝企赴东盟投资合理避税划定了三大雷区:一是不能利用弱化投资的方法避税,比如不能在刚刚注册500万资本成立公司后,就立即将注册资本抽减到200万逃税。

  二是不能在优惠政策即将到期时,急于“另起炉灶”,用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的办法来循环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钻投资所在国的优惠政策空子。

  三是不能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方法来避税。即将收入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关联企业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刘教授强调,这三种行为都是不正当的、违法的避税方式,千万不可触及。

  先摸透政策再投资

  “合理避税不但可以使企业达到税收负担的最优化,同时也能够使征税当局的税收服务更加合理,税收收入更加安全和可靠,实现企业家和投资所在国的双赢。”刘教授称。

  谈及渝企或个人到东盟投资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刘教授认为,首先要对市场进行摸底,投入资金才安全。即在投资前,要对投资国家和地区进行资信调查,对该地区的诚实信用、资本实力等情况了然于胸。在确定该区域不存在投资风险后,可请熟悉国际金融、法律、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士,作为自己的委托机构和相关业务的代理人,以降低投资的法律风险。

  同时,企业还要充分利用我国政府同所投资国家签订的关于所得、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这些协定是对跨国投资的保护政策。目前,我国与东盟各国均已签订相关税收协议。除此之外,还应对所投资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系统全面地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刘教授特别提醒,到201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会建成。届时,该区域将有九大政策保护自由贸易,包括关税同盟政策、税收政策、工商准入和退出政策、劳资政策、产业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中,最突出的就是税收政策。如果渝企要到东盟投资,就应首先了解这些政策。

  记者 王明/文 杨帆/摄

  论坛观点

  法律工作者是投资合作桥梁

  越南律师协会副主席 陈大兴

  越南—中国—东盟法律信息咨询中心成立一年来,与很多中国企业和组织建立了密切关系,并举行了一些学术研究。

  法律法学界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在企业和国家探索投资可能、建立投资合作关系等活动过程中,扮演着桥梁的作用,越南—中国—东盟法律信息咨询中心就是架桥人。

  设立环境联合公众咨询委员会

  重庆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曹明德

  东盟资源贸易区跨边境烟雾污染,已成为东盟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所以,构建中国和东盟国家环境法律保护协议尤其重要。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环境问题联合公众咨询委员会,使其成为直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构,每年就各种环境问题展开公众咨询。

  保护海外直接投资法律是空白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 韩天森

  目前,国内法律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主要是靠一些部门规章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管制。当前,我国缺乏一部系统调整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不仅在客观上阻碍了海外投资的发展,而且使得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合法地位也难以确定,无法通过立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宏观管理和有效指导,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利益难以保障。

  合法的合同神圣不可侵犯

  新加坡初级法院法官 田怡诗

  新加坡的合同法尊崇合同自由与神圣的原则,同时也强调社会更广泛的经济利益不能受到伤害。对企业来说,合同必须明确列出哪项权利、哪项责任归哪一方,才能够为签署各方提供稳定的预期和保障。新加坡法院向来强调,合同签署各方必须在合同中把权利和责任如何分配清楚列入条款中,并坚决遵守条款内容。

  物权法律规则应基本统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王轶

  中国与东盟加快一体化进程的核心部分,是建立基本统一的法律制度。在目前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往来中,有很多涉及到财产归属、利用和流转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依靠物权法律规则来调整。因此,物权法律规则的基本统一,是中国—东盟法律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论坛的召开,对推动这种一体化进程有很大促进作用。

  见习记者 何健 记者 罗彬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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