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版:法治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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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池游泳摔断手
全额索赔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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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池游泳摔断手
全额索赔起纷争


  本报讯 “游泳池既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铺防滑地砖,提供的服务无法保证安全,我的手被摔断经营者应当负全责。”昨日,渝北区枫桥水郡业主张女士向物业公司索要全额医疗赔偿时遭拒绝,致电本报求助。

  张说,今年7月4日晚7时许,她到枫桥水郡小区游泳池,花5元钱买了一张游泳票游泳。当她从第一步石梯迈向第二步下水时,因上面铺的人造大理石太光滑加上有水,不慎滑倒将左手摔断,被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8月17日,张经过40多天治疗左手得以康复,前后花费了2010元。

  张认为,由于游泳池没有铺防滑地砖,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她在正常下水的情况下被摔伤,物业公司应承担全责,全额赔偿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车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她找到物业公司索赔,对方只愿承担主要责任。

  记者看到,枫桥水郡小区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小区游泳池石梯铺着黑色人造大理石,十分光滑。游泳池里看不到任何警示标语。

  对此,渝北区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经理表示,业主是否有过错不好界定,因此他们只愿赔偿1200元。

  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唐用强律师认为,消费者买票游泳,与物业公司发生了消费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消费者的安全负有责任。而物业公司经营的游泳池没有铺防滑地砖,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造成消费者正常下水摔断了手。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举证消费者有过错,就应承担全责,对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

  (记者 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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