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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化妆品禁止标示医疗用语

  本报讯 消炎、杀菌、去痘……这些暗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将禁止出现在化妆品标识上。记者昨日从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已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记者走访我市家乐福、屈臣氏等商场的化妆品专柜发现,不少化妆品都表示有医疗作用。如一法国品牌爽肤水,标示上显示“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字样;上海一公司生产的保湿水,包装上印着“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字样。在祛痘类产品中,多数产品都有“可消除痘痘引起的红肿刺痛,可有效去除痘痘”字样。

  市质监局表示,由于新标准要到明年9月才开始执行,化妆品企业仍有一段缓冲期来规范自身产品的标识。新规正式实施后,如果仍发现标识暗示有医疗作用且不整改的,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富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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