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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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祸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反悔
有关《意见》规定,无交警在场达成的赔偿协议,如再起争议可诉讼解决
1.车祸发生,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4.法院一审判决:无交警在场调解,伤者可以反悔。 3.车方认为拿了钱就不能反悔。 2.司法鉴定后,伤者后悔,起诉车主。

  相关《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6条的规定予以确认之后,当事人一方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前款规定。

  车祸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伤者认为赔少了,要反悔,便将车方起诉到法院。昨日,市一中院二审该案时显示个中玄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没有交警参与主持调解,伤者完全可以反悔。

  两车相撞 双方协商

  据介绍,去年8月4日下午4时许,宾强驾驶车牌号为渝B31392的大货车在江北区溉澜溪干道左转掉头时,未注意到左侧有一摩托车在行驶,两车相撞,骑摩托车的周光云受伤,其车辆受损。事后,江北区交警支队认定,“宾强驾车干道掉头没有保证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渝B31392的大货车车主与周光云达成了赔偿协议,车主胡明爵、程晓红支付了医疗费等1万余元。

  伤者后悔 起诉车主

  去年12月,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光云第二腰椎骨折属九级伤残。

  周光云的代理律师、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郭明金律师称,此时,周光云认为车方赔偿得太低了,就把车主和该车的挂靠公司一并起诉到江北区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万余元。

  接到起诉书,车主胡明爵和程晓红大吃一惊:周光云已经得到了赔偿,怎么还要告他们呢?另外,至于伤残等级的结论,两车主认为没有通知他们,所以不予认可。

  缺了交警 协议无效

  周光云则表示,当初的协议,是自己受到胁迫才签的字。但他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说是真实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书虽经交警确认,但其内容显失公平,且被告方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所以,该协议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定,由宾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光云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到赔偿责任上,即车方承担七成责任,周光云承担3成责任。由于车方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认可了周光云的伤残等级。

  车方上诉 昨日二审

  今年7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方、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周光云3.6万余元。车方上诉。

  昨日在法庭上,车方始终认为,双方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公平合理,并且充分照顾了周光云的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况且,周光云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就该认账,“拿了钱哪还能够反悔嘛!”

  郭明金律师称,赔偿协议书上只有医疗费、营养费等项目,没有残疾赔偿金等,所谓“该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实当时双方都不知道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发生——协议是在2006年9月5日签订的,周光云在同年12月才得到的《伤残鉴定书》,才知道有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所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判决。

  见习记者 唐中明/文 郭娟/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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