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工作中出车祸死亡,单位和家属签订一次性协议赔了10万余元,并且白纸黑字写明“家属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任何权利”。然而,家属反悔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要享受工亡待遇,要求公司再赔8万多元。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左孝明是东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去年7月4日,他与另一驾驶员按公司安排,驾驶一辆长安货车从重庆运货到贵阳。第二天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左孝明死亡。相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在左孝明一方。
去年9月25日,在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六大队主持调解下,左孝明的家属与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调解书》和《交通死亡事故一次性赔补偿协议》,东晖公司向他们支付了10.5万元赔偿金。东晖公司认为,既然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家属就不应再要求重复赔偿。
但左孝明的家属(包括其父母、妻子、女儿)拿出了渝中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书:今年3月21日,左孝明的死亡性质被认定为工亡。他们认为,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补足原则,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应补足差额。因此,要求东晖公司再赔8万多元。
昨日,渝中区劳动仲裁委发出裁决书,支持了家属的请求。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左孝明的工亡待遇应由东晖公司支付,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18万余元,除去已付的10万多元,还需支付8万余元。
据介绍,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赔偿的标准低于工伤待遇的,要补足差额。有关人士解释,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规政策的弱点,诱骗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达到少赔钱的目的。记者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