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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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服了务收不到钱 物管业主庭上激辩

  业主以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物管费。物管公司为追收物管费和滞纳金,将业主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时,双方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进行了激烈辩论。

  案由:

  被告杨永(化名)是沙区兴宇金麟苑的业主。

  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物管公司”)诉称,从2005年12月起,杨一直拒绝支付物管费。截至今年5月20日,杨拖欠物管费、公摊电费及滞纳金等共计1800余元。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

  被告观点:

  这家物管未通过讨论

  杨永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物管公司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并经过2/3以上业主选举通过。但是,选聘锦宏物业管理公司担任金麟苑小区的物管,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私自与该公司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正因为认为该合同无效,杨永才拒绝支付物管费。

  原告观点:

  我们是书面征求意见

  物管公司向法庭举示了金麟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一份证明,证明选聘该公司经过了小区内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物管公司还举示了一份长达11页的意见征求表,证明有2/3以上的小区业主在业主委员会书面征求意见时,签字同意选聘该公司为小区物管企业。

  法庭交锋:

  ①书面形式是否有效

  杨永的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征求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意见征求表并不能取代业主大会在选聘物管公司时所起的作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召开业主大会,因此意见征求表与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无关联性。

  “我想请对方注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物管公司的代理人边说边向把《物业管理条例》拿给法官看。

  “也请您注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指的是业主大会的工作形式,而不是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形式。”杨永的代理律师针锋相对。

  杨永的代理律师向法庭举示了12位业主签名的证明,证明在与物管签订服务合同之前,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事实,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是事实。”旁听的一位小区业主对另一业主说道。

  “小区有300多位业主,都按时交纳物管费,说明他们都承认了服务合同有效。这12位业主的证明根本说明不了问题。”物管公司如此表示。

  ②物管有无审核义务

  法庭辩论阶段,物管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物管公司只认可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主签字,委员会盖章的证明,至于业主委员会内部如何讨论通过,他们没有审核的义务。

  杨永的代理律师则坚持,小区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无效的。物管公司应该知晓如何成为一个小区合法的物管企业。

  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对双方进行了庭下调解。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杨永补交物管费、公摊电费等1100元,物管公司撤诉。

  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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