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0版:新闻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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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收设施费该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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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利院收设施费该不该

  本报讯 “福利院向入住的老人收取一次性家具、电器折旧费,且不管居住时间长短都是一个价,这样合理吗?”昨日,市民郭女士致电本报反映。

  郭称,其父2005年入住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城市老人福利院,交纳了300元一次性设施费,用于床单、柜子、空调等设施的折旧和维修。今年上半年郭父转院,由于在该福利院居住时间不长,他们要求退还部分设施费,遭拒。

  昨日,记者来到大溪沟街道城市老人福利院,该院郑院长拿出一张《自费托养人员入院协议书》。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乙方首次入住本院时,应交纳一次性设施费”、“4人间300元,2人间400元”。郑说:“收一次性设施费后,即使转院的老人又再次入住都不会再收钱。况且,收费得到了老人认可、签字。”

  对此,渝中区民政局福利科钟科长表示,该福利院属于集体性质,属于自收自支,托养的都是自费入院的老人而非城市孤老,福利院收取设施费不违规。

  市物价局价格处表示,该收费属于市场行为,以市场调节价为准,不在物价部门管理范围。(记者 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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