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民陈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他在工作中受伤,第二天工作单位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陈认为此举不合理,希望本报援助。
陈称,8月8日,他进入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的杭州诺贝尔集团公司瓷砖切割厂工作。21日,陈在工作中右手无名指受伤,暂时无法劳作。次日,单位便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这样不合理。”陈说,由于进单位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不知该怎么办。
记者找到杭州诺贝尔集团公司,一辛姓工作人员表示,单位确实于22日与陈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医生指出陈需要休息一周,单位不仅支付了相关医药费,还多发了7天的工资作为补偿。同时,单位并非不与陈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因为陈工作的时间短,还没来得及签。
对此,市劳动局表示,用人单位的做法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未签订合同,陈先生可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如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受伤后应先申请工伤,经劳动部门鉴定并认定后,用人单位将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记者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