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本通告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四、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2007年底前银行、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高等学校、房地产、建筑安装、城市供水、城市供气、有关中介机构等行业或单位首先实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2008年底前其它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实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具体要求
(一)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我市已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六、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址:
http://www.cq-l-tax.gov.cn
●咨询电话:12366-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