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版:卫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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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生与普高生
今后可相互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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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职生与普高生
今后可相互转学


  本报讯 今年秋季开学以后,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违规招生、买卖生源、任意缩减课时、删减教学内容等行为进行处罚,将有法可依。《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该条例明确禁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以下行为: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费;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出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多可达10万元。

  此外,条例首次规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可实行学籍、学分互认,让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相互转学。  

  同时,职业学校可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学业。职校在校生中途可离校打工,学校保留其原有学分,待该生回校后可继续学习,学分修满后即可毕业,不受学习年数限制。 

  条例还鼓励职业教育实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办学模式,但对学生实习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必须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能安排学生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的实习劳动。如果因此造成学生伤害的,将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汤寒锋 实习生 周传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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