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标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原《不起诉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据法制日报
不起诉案例
八旬老翁非法持枪
今年已过八旬的史某1956年在黔江濯水乡工作期间获得一支鸟枪。去年8月,史某侄儿突发精神病,将史某家中的火药枪背着到街上威胁群众,后被民警制服并收缴了枪支。去年11月,公安机关以史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实际情况,黔江区检察院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爱生仇刺伤他人
在铜梁县某镇工作的李某,去年3月与一个女孩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女孩提出分手,李某便要求女孩退还请吃饭等费用。同年4月,女孩带着张某等朋友到李某所在单位评理,双方发生抓扯,张某被李某刺成重伤。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赔偿了全部医疗费用。铜梁县检察院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综合考虑该案的特殊性之后,对李某作出“微罪不诉”的处理。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