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适用范围:原则上坚持了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来管理,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属此例。部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员工,也在保护范围内。
■制订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历史。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试用期: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合同期不到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等于合同期否则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服务期:取消了对约定的违约责任与脱产培训期的时间联系的限制,但是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拖欠和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劳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元—2000元罚款。
■单位裁员:优先留用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人员。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记者 邓全伦/文 任洁/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