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原因包括: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等。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精神,15万元是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通过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也可高于15万元。
根据国务院第501号令,实施了28年之久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宣告废止。
新规亮点
瞒报漏报事故将被重罚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调查期限首次明确
《条例》对铁路事故的调查期限首次做出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且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车辆脱轨不适用新条例
目前,暂行新规只对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调查作了规定,但对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暂不纳入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范救援流程
在救援方面,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可寻求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
据新华社、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