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7日,铜梁县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郭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万元。
胡某、郭某均系未成年人。3月25日22时许,胡某在铜梁“天堂鸟”网吧上网时,因同去的玩伴左某向被害人郭某强行索要了一支香烟,双方发生口角。而后,胡仍觉不快,便纠集左某、陶某、罗某、张某、熊某等六名少年携带西瓜刀,由左某将被害人郭某骗至网吧楼下,二话不说,众人上前举刀就砍,幸亏有人下楼发现并及时制止,郭某只被砍成轻伤甲级。
铜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纠集他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刀砍致其轻伤甲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判后,胡某表示服判,未上诉。
(通讯员 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