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未达标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造成压力容器爆炸致两名工人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大足县大山硅酸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帆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大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张帆于2006年12月,同谢某某、蒋某某合资共同经营大足县大山硅酸纳加工厂。今年3月11日凌晨20分许,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发生爆炸,导致现场两名工人死亡,厂房被夷为平地,波及范围超过了500米,一块重约两三百公斤的残块飞出0.5公里远,落在田里砸出半米多深的大坑。
经查,此次安全事故系该厂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压力容器,工人未经培训、未取得上岗资格就开始生产而造成,张帆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帆在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就组织工人进行生产,造成压力容器爆炸致两名工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通讯员 杨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