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戴家巷社区余勋红:2005年6月,我一个朋友骑自行车载另一人行驶时,由于车速过快,乘车人没有扶稳从车上摔下,造成骨折,用去1万余元的医药费。现在,乘车人向我朋友讨要这笔医药费。请问:我朋友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主持律师沈仁刚:您朋友明知自行车不允许载人,仍违法搭载他人,并因车速过快造成事故,对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搭乘人员明知自行车不允许载人,仍要求搭乘,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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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