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区门卫兼清洁工,私下收钱并保管他人车辆,结果车子被盗。昨日,渝北区法院判决,张某个人赔偿7000多元。
法院介绍,唐先生于今年1月17日买了一辆摩托车,由于他在渝北区飞湖路62号租房住,便把车子停放在旁边小区内,并让该小区的门卫兼清洁工张某看管,每月交纳60元的费用。张某以个人的名义答应了,收到的钱也没有交给物管公司。2月1日晚,这辆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摩托车就被偷走了。
新车被盗,唐先生很难过,找到张某索赔。该案开庭时,张某辩称,所收的60元是停车清洁费,不是车辆保管费,车辆被盗与她无关。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唐先生不住在该小区,而将车停放于此,并交纳费用,显然是出于保管的目的,而张某接受了车子和费用,该笔费用应视为保管费。同时,张某也拿不出这60元是清洁费不是保管费的证据,所以他们之间建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唐先生7500元。
(记者 莫雪庆 实习生 张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