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厂房面临搬迁,租赁企业与房东协商后提前搬出,却为123万余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打起官司。昨日记者获悉,九龙坡区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企业提前搬迁的目的,判决各分一半提前搬迁奖励费。
搬迁奖励123万
重庆东升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东升厂)租赁了重庆久隆电力燃料公司(以下简称久隆公司)位于渝中区化龙桥的厂房作为生产车间,租赁期从2003年9月到2006年8月。2004年,该厂房面临拆迁。有关部门声称,如果久隆公司在2004年7月11日之前搬迁,可以得到提前搬迁奖励费123万余元。
为了得到这笔可观的搬迁奖励费,久隆公司和东升厂的负责人经过协商,在2004年6月16日达成了《房屋提前搬迁协议》,东升厂保证在7月11日前搬出厂房,搬迁费则按五五分配(各占一半)。
奖励惹出争议
久隆公司如愿以偿,得到了这笔提前搬迁奖励费,以及5万余元的搬迁补助费。很快,久隆公司拿出一半的搬迁补助费给东升厂,但对提前搬迁奖励费却只字不提。
不是说好了各得一半奖励嘛,现在怎么不兑现了呢?东升厂赶紧拿出协议一看,确实是搬迁费各得一半,于是就向久隆公司索要。久隆公司却称,搬迁费指的是搬迁补助费,并不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东升厂在2006年11月一纸诉状将久隆公司告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久隆公司给付61万余元。
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协议中的搬迁费是否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费成为争议的焦点。
东升厂很是无奈地表示,搬迁费是提前搬迁奖励费的简称。自己不顾利益受损就提前搬迁,就是为了获得这笔提前搬迁奖励费。如果不是为了这笔奖励,企业完全没有必要提前搬迁。
而久隆公司则表示,公司就是要在得到提前搬迁奖励费的前提下,才能让东升厂得到搬迁补助费,如果不提前搬迁,搬迁补助费也一分钱得不到。但他们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当初约定的搬迁费是否包括了提前搬迁奖励费。
警方提供证据
就在此案审理期间,渝中区警方因涉及他案而对双方的负责人进行调查,反映出当时双方对提前搬迁奖励费进行了约定。久隆公司的负责人还称“曾经委托过他人支付这笔提前搬迁奖励费给东升厂”。这给东升厂带来了希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就是“为确保得到提前搬迁奖”。虽然协议中写的是“搬迁费”,但根据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以及实际履行的过程,其中涉及的“搬迁费”应该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费”。
今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久隆公司给付东升厂提前搬迁奖励费61万余元。昨日记者从该案审判长赵荣武法官处获悉,久隆公司已将提前搬迁奖励费给付了东升厂,至此,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赵荣武称,如果当初双方将“搬迁费”写完整成“提前搬迁奖励费”,也就没有这个官司打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当事人为了省事,将完整的处理方式简单化,最后导致打官司,给自己添了不少的麻烦,有时还会败诉。
见习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