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确实没有杀人”,昨日在市一中院审判庭上,涉嫌故意杀人的宋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宋洋面无表情地表示要上诉,并依旧喊冤。
市检察院一分院指控,1987年3月,宋洋住在江北区,上班的地方在渝中区。朋友尹金富住在大渡口区,在江北上班。两人决定交换工作。因为尹金富的工作比宋洋好,经过商量,由宋洋补偿300元现金。工作调动后,尹金富只收到100元,就经常去找宋讨要。1987年3月9日上午,宋洋把尹金富约到江北区鲤鱼石25号的家中,在商谈补偿金时,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抓打起来,宋洋手持水果刀,刺中尹金富,致其死亡。两天后的深夜,宋洋趁着月黑风高,把尸体掩埋在四方井小学附近的荒山坡上(本报多次报道)。
2002年,宋洋被人举报后,江北警方将其抓获。今年5月15日,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宋洋提起公诉。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宋洋因琐事杀死尹金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于争议较大的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结论“送检的两根股骨不排除为尹金富所留”,虽然没有肯定送检股骨就是尹金富所留,但结合证人证词及线粒体DNA母系遗传的特性,可以确认在宋洋指认现场挖取的尸骨系尹金富所留。结合宋洋能准确地指认出埋尸地点等证据,法院认定宋洋杀害尹金富的事实成立。
市一中院昨日宣判,宋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抚养费等经济损失31万余元。
宣判后,尹金富的家人称,赔偿可能成为泡影,但杀人就得偿命,这种判法已经来之不易了。
(见习记者 唐中明 记者 易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