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多元薪酬未领,却接到法院传票——单位以已免职的副总经理没有完成工作量为由,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少付8万元。
副总年薪12万元
2004年9月,大足县人龙晓华应聘到巴南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月25日,他与公司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出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合同期限为2004年9月25日至2006年8月25日,待遇约定为年薪保底12万元(不含业务费、交通费和通讯费)。
由于机构发生变动,公司于2005年7月又与龙晓华重新签订合同,聘任他为常务副总经理,年任务是5500万元销售额,年薪保底依然是12万元,公司每月定时支付3000元,余额在年终最后一个月一次结清,合同至2008年6月30日。
仲裁期间受到刑拘
去年3月25日,公司发文免去龙晓华常务副总经理职务,未另行安排工作。由于从2004年10月至免职之日,龙晓华一共才领取不到4万元的工资,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向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去年5月26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还没有出来时,龙晓华被巴南区警方刑事拘留,原因是有人举报他职务侵占。
巴南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介入调查,5天后,龙晓华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放回家。“根本不存在职务侵占。”龙晓华说起这事,至今依然气愤不已。
在龙晓华还呆在看守所的5月29日,裁决结果出来了:公司应支付给龙晓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公司请求少付8万元
接到裁决书后,公司不服,于去年6月将龙晓华告到法院。公司在起诉状中称,龙晓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才免去了他副总经理一职,准备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付工资应相应减少;仲裁裁决的工资基数不正确,公司应在裁决的结果上少支付8万元。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后,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故而判令公司支付龙晓华工资14万元、经济补偿金等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方还是不服,上诉至市五中院。今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勇 实习生 李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