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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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变更生效行政许可要补偿当事人
如果反悔或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讯 政府批准了却要改变,当事人将可依法获得补偿。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将给予补偿。

  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补偿的相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勇俭说,我国目前已颁布的49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补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如何补偿、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实施行政补偿无法可依,操作缺乏统一性。

  哪些属于行政补偿范围呢?《办法》规定,行政补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为防止财产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损失则不在补偿范围。如果知道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回后故意或放任扩大的损失不予补偿。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时,将制作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一并送达被许可人,双方就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对补偿协议反悔,不服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不服行政许可补偿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记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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