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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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计重收费问答

  重庆市高速公路

  (四)

  问:车辆在不超载(不超过公路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将怎样收取通行费?

  答: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重大于20吨不足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至40吨(含)之间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车货总重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至40吨(含)之间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40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达50%计费。

  问:车辆超载(即超过公路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将怎样收取通行费?

  答:超过公路承受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货车的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所确定的费率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收通行费,30%至100%(含)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的部分,按4倍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

  (重庆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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