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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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货车超载收费实行累进制

  本报讯 我市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将于6月1日施行。昨下午,市交委在货车计重收费办法解释中称,计重收费后,货车超限率只要控制在30%以内,通行费将比现行收费标准还略低。

  据悉,高速公路基本收费率为0.08元/吨公里。多轴大型车优惠幅度为:20吨(含)以下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过20吨、不足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40吨(含)之间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费;装载超过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40吨(含)之间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费,40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费。

  凡超过车辆超限判定标准的车辆,超限率30%以内的,按正常装载部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超限率在30%—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载的30%以内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基本费率计收;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费率计收;超限大于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载的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基本费率计收,30%—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的费率计收,超过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通行费。

  计重收费后,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货车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但载限30%的,同样计收通行费。

  计重收费并不意味着允许超载。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在巡逻中如发现货车超载超限,仍将依法劝返超载车、要求卸载、对驾驶员进行严厉处罚等。(记者 冉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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