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3版:都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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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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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祸责任相当
车方应多赔钱


  沙坪坝区白鹤林12号尹红:前段时间,我朋友步行横穿马路时,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伤。因司机酒后驾驶,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请问:在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摩托车一方的赔偿是否应多于行人一方?

  主持律师周永强:摩托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多于行人。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几方过错相当,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本期主持:周永强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或电话63820315。(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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