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版: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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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家乐股东雇人偷电
法院认定二人已构成盗窃罪
 罗彬

  本报讯 南山一农家乐股东雇请电工偷电8000千瓦时,其价值已经超过了盗窃犯罪的起点。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股东和电工均被判盗窃罪,均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认定,李某在南山一农家乐股东蒋某的授意下,先后4次窃取国家电能,窃电数量8000千瓦时。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843元人民币)计算,窃电价值6744元。而李在每次窃电成功后,都会从蒋的手中获取几百元报酬。在4次窃电中,李共得到了2400元赃款。

  对于此案背后的故事,记者采访了有关办案人员。据悉,李某是一名电工。李交代,他是在去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农家乐股东蒋某。蒋要求李把农家乐的电表度数往回拨,让电表读数变少。于是李打开两只电表的铅封,将电表往回拨了4次,每次拨低2000千瓦时。每拨一次,蒋就给他600元作为回报。

  蒋却称,是李打电话主动要求帮他拨电表。

  据办案人员介绍,去年10月30日上午,供电部门接到消息后即前往该农家乐检查,发现两只电表铅封都被私自拆封。按照电力条例规定,用户私拆铅封是绝对不允许的。供电部门遂向警方报案称该农家乐偷电。

  法院最后认定二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能8000千瓦时,构成盗窃罪。

  (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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